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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某证券公司诉方某某、张某某《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纠纷案件


  详细介绍:
2017年2月24日,方某某与天某证券公司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以方某某持有的某制药上市公司的股票质押,向天某证券公司融资本金2.8亿元,后方某某到期不能偿还融资本息,天某证券公司遂于2018年8月13日将方某某及其妻子张某某告上法庭,要求方某某、张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我所律师接受被告张某某的委托作为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方某某与张某某在《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签订时为夫妻关系,虽张某某未在该合同上签名,但按照最高法上述规定,上述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张某某无疑要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最高法的上述规定改变了其于2003年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即以个人名义所借债务不再笼统地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我所律师及时掌握该法律变化,原告律师在庭上依然沿用2003年的司法解释要求被告张某某承担连带责任,我所律师引用新的司法解释条文,最后法庭采纳我所律师的观点,判决张某某无需承担偿还2.8亿元债务本息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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