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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诉柴某某上市公司《股份远期交割协议》纠纷案


  详细介绍:
柴某某为某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之时,其股份尚在锁定期,暂时不能自由转让,为此,柴某某与方某某签订上市公司《股份远期交割协议》,约定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再进行股票交割,合同金额伍仟多万元。后柴某某违约,单方终止协议,方某某遂委托本所律师将柴某某告上仲裁庭,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柴某某的代理人认为上述《股份远期交割协议》违反股票在锁定期内不得交易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无效,仲裁庭对协议是否有效也意见不一,前后开了好几次庭。我所律师在研究《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相关交易规则后认为,虽然根据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办法和规则,被锁定的股票在锁定期内无法交割,但法律并没有禁止当事人约定锁定期满即条件成熟后的远期交割,而且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规定不属于行政法规,违反这些规定并不影响协议的效力,涉案协议应该合法有效。最后案件提交专家委员讨论,专家委员会采纳了我所律师的正确意见,确定《股份远期交割协议》合法有效,支持了我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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